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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继承

因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破裂判离,女方二审争取财产终获支持!

来源:胡森轩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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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有争吵打闹,但这是夫妻之间正常的相处,同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生活5年,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的,在诉讼期间,双方虽处于分居状态,但是彼此之间一直联系,且两人有婚生女,孩子的成长离不开父亲的陪伴,更离不开完整的家庭。其次,原审在未征得原审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做出离婚的判决,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改判双方不解除婚姻关系。

  1、上诉人不应向被上诉人返还彩礼。被上诉人给付第三人的彩礼全部用于归还了被上诉人的债务。同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共同生活5年左右,婚生女的生活费用等亦是由上诉人负担,因此,被上诉人无权要求上诉人返还彩礼。

  2、案涉夫妻共同财产**小区的房屋由上诉人实际居住至今,因上诉人的经济状况再无其他住所,请求法院依法改判房屋由上诉人实际所有,向被上诉人根据房屋实际价值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3、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月固定收入2651元的事实明显存在错误。原审判决并未充分考虑上诉人的经济状况,考虑到婚生女年仅四岁,其他日常生活方面开支较多,包括孩子的上学等一系列费用开支,同时按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来说,被上诉人每年支付6360元抚养费确实无法满足孩子的基本生活所需费用,上诉人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适当增加抚养费。

  因被上诉人存在婚姻法规定的同居、家暴等情形,

  被上诉人作为过错方,理应向上诉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办案经过:

  在接受委托后,我们积极协商处理方案,形成对应的诉讼策略,收集相关证据,为当事人当时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开庭应诉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14条第1款:“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及第14条第2款:“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4款:“(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第2款:“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二款:“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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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森轩律师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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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胡森轩
  • 执业律所:甘肃栩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
  • 执业证号:16208*********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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