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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甲、乙、丙公司、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来源:缪王雷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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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甲、乙、丙公司、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一、基本案情:

原告:甲

被告:乙、丙公司、丁公司

2017年8月,乙聘请甲在以丙公司为发包方,丁公司为承建方的XXX(一期)5号商业楼工程项目中任生产经理。甲入职后,乙因拖欠甲等人劳务费引发纠纷,经当地相关部门协调,于2018年2月9日丁公司委托公司员工胡XX权处理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事宜,核对结算甲应发和未发工资,并制作甲工资发放表,表中确认甲为生产经理,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应发工资分别为:15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合计115000元,另表中记载已发2017年11月工资13000元,预支甲生活费用14600元,未报销7140元,总计尚欠甲94540元,该表经胡XX签名并加盖涉案工程项目部专用章,确认尚欠甲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未发工资合共为94540元。

庭审中,甲确认于2019年2月26日乙通过微信转账向其支付3000元,并作为在劳务费中扣减。

另查明,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XXXX)粤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案涉工程发生的劳务费与XXXX号案有事实关联性,该案认定乙与丁公司是挂靠与被挂靠关系,丙公司是案涉工程的发包方。案中丁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委托公司员工胡毅全权处理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并制作工资发放表,与本案存在相同事实的关联性。

 

二、法院判决

1、被告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甲支付劳务费91540元及利息(利息以9154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2、被告丁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丙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丁工程有限公司的涉案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律分析

1、如何认定乙于甲的劳动合同关系?

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乙聘请甲为涉案工程提供劳务,虽然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但双方关系已符合劳务合同的构成要求。乙在庭审中承认2017年7月曾聘请甲在涉案XX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试用考察两个月后,发甲不符合条件,便安排甲到其承接的XX豪庭项目帮忙前期的筹备工作。证明甲是受乙雇请从事劳务。退一步说,即便如乙所述,甲期间不是在案涉工程工作,而是在管理XX豪庭项目工程,但也是接受乙的指令和安排。因此,法院认定乙与甲形成的事实劳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甲提供劳务后,乙应及时足额支付报酬。

2、丁公司、丙公司应否对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乙与丁公司是挂靠与被挂靠关系,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丁公司在本案应对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丙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发包方,现仍拖欠承包方丁公司的工程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丙公司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律师建议

房地产市场火热,民众购房需求旺盛。商品房买卖在现如今社会中非常普遍。但是往往涉及金额巨大,资金回笼慢,极易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大部分当事人往往不知如何处理,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减少或者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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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缪王雷
  • 执业律所: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20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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