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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陈某变更起诉罪名

作者:吕刚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3 浏览量:0

对陈某变更起诉罪名

嫌疑人:陈某某

辩护律师:吕刚

案件背景:

陈某某同他人合伙放贷,为了追回借款,代领多人多次到债务人家中催要,采取殴打、向债务人浇水侮辱手段,在债务人家烧火纸,同意他人帮助其采取非法手段要款,公安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治理后,陈某某案件被公安机关列为某市扫黑除恶第一案,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以陈某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数个罪名向检察机关起诉。

办案经过:

吕刚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家属委托后,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向陈某某了解其参与案件的详细情况,向公安机关询问案件事实,及时调阅案件材料,向承办案件检察官提出了律师意见。吕刚律师认为,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刑法第294条第1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根据20115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陈某某为了追回放贷,在催款时,带领不同的人员催要,但其组织性松散,没有形成固定的组织,组织性特征不明显,其目的明确,仅仅是为了要回其自己的放贷,对社会危害性小,不符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四个特征的要求,虽然在要债时采取了寻衅滋事的行为,但其行为没要达到刑法要求的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程度,故其行为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其放贷是高利贷,达到月利率10%,按照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行为是合法的,只是超过月利率3%的部分不予保护,其放贷行为不是“套路贷”,也不构成诈骗罪。检察机关秉承客观、公正的立场,最终向法院起诉时,变更了起诉罪名。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以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法院提起起诉,法院以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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