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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待遇纠纷调解书

来源:闫辐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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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甘1221民初743号

原告:R.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辐,甘肃阶州(成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H公司。

 

原告R与被告H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R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社会保险待遇损失1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1年4月,原告被录用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工种为包装工,连续工作29年未曾间断,2020年6月,被告以原告达到退休年龄为由辞退原告。在原告工作期间,被告始终未给原告办理社会保险。2021年2月原告以成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险局为被告,请求依法判今被告履行社会保险征缴职责,责令第三人H公司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险费,被徽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2021年4月19日成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以“已经超出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主体不适格”为由,对原告“一、依法责令被申请人H公司履行为申请人R补缴社会保险义务;二、若第一项请求不能实现,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其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之仲裁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连续工作29年,被告有义务和责任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现原告退休,不能补办社会保险,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被告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原告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所造成的损失,现依法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审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H公司向原告R一次性支付赔偿金30000元;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R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牛旭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季福星

书记员 何陇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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