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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买卖烟草,触犯刑法、罚没判刑

来源:闫辐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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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C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甘1221刑初136号

 

公诉机关C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G,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C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4日被C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C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闫辐,甘肃阶州(成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C县人民检察院以成检一部刑诉(2020) 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G犯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9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C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G及其辩护人闫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C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G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在各门市部非法收购香烟,囤积家中,以待香烟涨价后进行出售,从中牟利。2020年6月9日,公安机关和C县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被告人G非法收购的香烟155条,后在G家中查获其非法收购的香烟1007条。经C县烟草专卖局核定,G非法经营的香烟,总价值109645元。

在案发前,被告人G多次给多人出售香烟,价值1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G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三条之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G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2000元。

被告人G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意见,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G非法经营的数额应认定为15000元2G家中存放的1000余条卷烟属于“犯罪3、G作出免于刑事处罚处理;4G非法经行为中主要事实为罪预备”,G家中存放的1000余条卷烟、价值8万余元的情节,处于“犯罪预备”阶段,属于“未遂”情节,依法应予减轻、免除处罚5、G如实供述、认罪、悔罪6、G妻子残疾,G有护理义务,依法酌定从轻处罚7、G非法经营行为有市场需求,对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他人利益,无损害8G系初犯、偶犯、无前科9、G不具有其他社会危险性。综上,建议对被告人G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G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在C县索池镇、K镇、抛沙镇、城关镇等地门市部非法收购香烟,囤积家中,以待香烟涨价后进行出售,从中牟利。2020年6月9日,被告人G驾驶一辆红色济南大隆电动三轮车行驶至C县K镇时,被C县公安局干警和C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从电动三轮车内当场查获其非法收购的香烟155条,后又在G家中查获非法收购的香烟1007条。经C县烟草专卖局核定,G非法经营的香烟涉及10个品牌,共1162条,总价值109645元。

另查明,在案发前,被告人G多次向多人出售香烟,价值15000元。

又查明,被C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一辆红色济南大隆电动三轮车停放于C县公安局K派出所院内,被扣押的1162条香烟现存放于C县烟草专卖局。

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核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C县烟草专卖局移送材料、残疾人证复印件、关于G同志有关情况的说明、证明、扣押清单、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表、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王某莲、何会、夏子、石春、杨买、者夜、唐文、周红、红、王48位证人的证言被告人G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G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台永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C县司法局同意对G适用社区桥正,G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公诉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闫辐所提G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初犯、无前科及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所提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G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作案工具红色济南大隆电动三轮车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未随案移送的中华牌(软)香烟1条、兰州牌(硬吉祥)香烟15条、兰州牌(硬珍品)香烟201条、云烟牌(软如意)香烟12条、白塔山牌(硬经典)香烟1条、兰州牌(硬精品)香烟822条、兰州牌(硬蓝)香烟95条、延安牌(软)香烟11条、兰州牌(硬黄)香烟2条、兰州牌(硬红)香烟2条由扣押机关C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郭文卫

人民陪审员 何更生

人民陪审员 高智贤

  二O二O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嘉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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