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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委托人咨询告知书

来源:闫辐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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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接待当事人亲属咨询告知书

(第1次)

 

告知谈话(辩护)人:闫辐律师

被告知谈话人:涉嫌运输、贩卖、制造毒品罪嫌疑人某某的近亲属

会见地点:甘肃阶州(成县)律师事务所

记录人:闫辐

会见时间:2020  日上(下)午   分许至    

G行为涉嫌运输、贩卖、制造毒品罪,其近亲属委托我所为G涉嫌毒品犯罪在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壹审法院审判阶段的辩护人。依据本所律师辩护工作规范,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辩护律师初次会见G主题

1、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

2、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辩护人间的关系

3、刑事辩护人的权利

4、关于运输、贩卖、制造毒品罪的法律规定

5、刑事程序规定

6、刑事辩护委托关系的确认

二、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4、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5、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6、在侦查人员讯问时,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犯罪嫌疑人有权核对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书写供述。

8、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9、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二)义务

1、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2、公安机关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经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摁指印。

3、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拘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三、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辩护人间的关系

刑诉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没有控诉的义务。

辩护人独立行使辩护权。

辩护人的角色定位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信任辩护人。

四、刑事辩护人的权利

(一)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有:

①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③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④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⑤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⑥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⑦对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请求解除。

⑧代理申诉、控告权。

⑨依法独立进行辩护权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⑩拒绝辩护权。律师法第32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五、关于运输、贩卖、制造毒品罪的法律规定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量刑标准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

六、《刑法》关于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规定

1)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2)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初犯、偶犯、无前科

4)坦白、悔罪的、法庭审判阶段自愿认罪的,在基准刑以下减轻10%量刑;

七、关于刑事程序规定

本案现处于公安侦查阶段。这一阶段包括立案,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技术侦察措施,通缉,侦查终结,等内容。

1、《刑事诉讼法》规定概要

刑事拘留最长37天,逮捕之后会持续到有罪判决的法律文书下达。

被宣布逮捕之后,侦查机关会在二个月内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毒品犯罪特点

1)单线联系,(2)团伙犯、组织犯,(3)作案人员贩养吸,(4)再犯者多;等。

八、刑事强制措施

1、取保候审。刑诉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刑诉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3、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刑诉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九、刑事辩护委托关系的确认(略)

十、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略)

十一、律师询问要点列举:

1.同案人及关系(主犯?从犯?协从犯?),2.涉毒名称,3.涉毒数量、品质?4.涉毒经历(初次or再犯)?5.本人吸食否?6.自已的位置(制造?运输?贩卖?持有?)?7.事情经过陈述?8.家庭关系,9.本人愿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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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闫辐
  • 执业律所:甘肃新视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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