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未经母亲授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来源:王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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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未经母亲授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19日,王xx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出卖人为郑xx,合同签订人为郑xx的委托代理人朱xx。双方约定,郑xx将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女士。合同签订后,朱xx收取了王xx定金5万元,朱xx向王xx出具了收据。合同签订后,郑xx拒绝履行合同,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迫于无奈王xx将郑xx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郑xx返还定金5万元。
开庭审理时,郑xx答辩称我从未与原告王丽英签订过房屋买卖合同,对房屋买卖一事不知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王xx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原告王xx陈述其与被告郑xx之女朱xx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之前,朱xx自己书写了授权委托书,因这种陈述是对原告自己的不利陈述,法院予以确认。因被告郑xx对房屋买卖一事予以否认,可以认定是对授权的否认,朱xx在未经授权的前提下,擅自与原告王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权代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对被告郑xx不发生法律约束力。故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王丽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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