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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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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 | 刘某涉嫌集资诈骗一审被判无期,二审改判五年

来源:朱亚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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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朱亚娟律师

【关键词】非法集资、经济犯罪、集资诈骗

【案情简述】

被告人刘某与申某、锁某、卓某以成立分公司的形式开展吸收存款、融资业务。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发放宣传彩页、利用业务员口口相传等形式向社会大肆进行宣传,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刘某共参与非法集资55人1969万元,扣除相应的业务提成后转至申某提供的个人账户上,由申某等人占有,之后上述被告人不能支付集资户的本金和利息,后被抓获归案。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办案过程】

刘某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之后,家属慕名找到朱亚娟律师作为刘某的二审上诉辩护人。朱亚娟律师经过会见当事人、查阅卷宗比对证据等大量工作,认为一审法院定性错误,刘某不是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不具有占有集资款的事实和行为。为了使二审辩护获得成功,朱亚娟律师运用自己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对案情进行了大量的认真仔细的研究,对证人的证词进行了逐一核实,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辩护:

1、刘某在主观上没有直接故意,客观上没有采用诈骗方式骗钱这个基本的立场;

2、刘某没有对资金的支配权,不是分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其只负责分公司的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

3、刘某签订合同的目的仅是获得业务提成,除此之外的钱均由申某全部拿走;

4、主观恶性不深、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5、原判量刑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对于上述辩护意见,二审法院予以采纳,认为刘某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律师点评】

作为本案中刘某的辩护人,刘某虽参与了非法集资诈骗,但其仅参与部分时间段的分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不强。

律师建议

非法集资行为不可取,高利诱惑需仔细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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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朱亚娟
  • 执业律所:天津行通(郑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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