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川文律师
136-0983-5087
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
12101*********489
634679081@qq.com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7号辽宁有色大厦15楼
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
裴某与施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作者:刘川文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23 浏览量:0
律师受原告裴某委托,代理其与被告施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均是职业音乐人,因职业关系多有联系和沟通。原告创作某歌词作品的过程被告完全知晓。原告某歌词作品创作完成后被制作成音乐作品并上网发行,该音乐作品因歌词大气豪放,充满正能量,深受听众喜爱和赞誉。后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的歌词更改名称,并将更改后的歌词署名为被告,制作成音乐作品上网发行。原告发现被告侵权行为后,即与被告联系,被告先是承认侵权后又否认并拒绝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二、律师工作及案件结果
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进行了法律分析,包括著作权的权属状态、侵权行为指向的具体权利类别,案件的管辖、案件的风险点等。在进行侵权比对时,律师发现,二者歌词整体框架结构一致,被告歌词作品主要内容均来源于原告歌词,具体内容上被告歌词作品大量文字表达与原告歌词作品完全一致,或仅增加介词“在”,或仅对个别词句进行了修改。因此,律师认为被告歌词作品对原告歌词作品进行了复制、修改。结合被告侵权行为,建议原告主张署名权、复制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共5项权利。对侵权事实的关键证据,律师及时指导当事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对证据不充分的及时指导当事人补强证据。本案的另一个诉讼难点在与,被告在其当地版权局抢注了歌词作品的版权,取得了版权证书,而且抢注的时间在原告作品发表之前。为此,律师建议当事人穷尽办法积极举证,通过原告梳理的大量与被告的电话、微信、短信等沟通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达到了“相反证据”的证明标准,法院对被告的版权证书未采信。本案最终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承担道歉声明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委托人对律师工作和本案结果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