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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刘某某继承纠纷案

作者:刘川文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8 浏览量:0

原告宋某某系被继承人的胞弟(已故)之子,被继承人生前未婚、无子女,也未收养过子女。被告系被继承人的母亲,被继承人的父亲早年与被告离婚且已经去世。被继承人生前一直单身,身边缺少照顾,一直由原告照顾抚养。2017年,在沈阳市沈河区某老年公寓法定代表人杨某的见证下,被继承人与原告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约定:原告保证继续负担被继承人在养老院的生活费用,直至被继承人去世,被继承人去世后由原告负责送终安葬;被继承人将自己唯一房屋赠给原告,原告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即受领该房屋。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约定的抚养义务,2019年11月,被继承人去世,原告为其办理了后事,并承担了所有费用。原告为继承房屋并办理房屋过户,起诉法院,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与被继承人所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继承人遗留的房屋由原告一人继承。律师代理原告进行诉讼,法院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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