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放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原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xx,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爱上九九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3月22日被释放并送至成都市公安局强制医疗所采取临时性保护约束措施,同年8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连x,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xx犯放火罪一案,于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9)川0191刑初7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xx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扣押在案的打火机、棕色玻璃瓶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手机由公安机关查明来源后依法处置。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xx不服,以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意见错误,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周xx犯罪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1刑初73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 x
审判员 李xx
审判员 江 x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