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四川熙然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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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张某、杜某一、杜某二、杜某三均为杜某A的法定继承人,2015年8月14日15时55分许,被告郭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徐某在左转弯过程中,与被告李某驾驶的拖拉机(超载 18025 千克)相撞。相撞后,李某驾驶的拖拉机驶过道路中心虚线,与相对行驶由杜A驾驶搭载杜某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徐某、杜某受伤,杜A当场死亡的事故。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为:“郭某与李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杜A、徐某、杜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我方代理:张某、杜某一、杜某二、杜某三
案件审理:
各方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等无异议,对以下争议费用进行了举证及辩论,(1)死亡赔偿金标准。死者杜A虽然系农村居民,但系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收入来源地在城镇,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2)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虽然被告对被扶养人杜A的子女人数为2人提出质疑,但未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支持原告按照被抚养人为2人的观点进行计算。
案件结果:
原告获得赔偿款共计542179.9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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