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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红杏律师案例|山东省某市规划局信息公开不作为违法、败诉

作者:郭红杏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04 浏览量:0

案情介绍

        原告冯X、朱X、贾X系曲阜市息陬镇东陬村村民,郭红杏律师接收其委托。2018年8月21日,三原告因其土地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向被告某市规划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涉征收项目的《施工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8月23日被告收到该申请后,至今未予以答复。2018年12月14日,三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对于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就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原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民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收到该申请后,负有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原告的房屋及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对其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有权申请获取涉征收项目的相关信息,被告收到原告信息公开申请后,超过法定期限未予以答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令被告某市规划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市规划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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