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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红杏律师案例|江苏徐州某区环保局信息公开不作为违法、败诉

作者:郭红杏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04 浏览量:0

案情介绍

        原告姚X于2018年5月14日通过其诉讼代理人郭红杏向被告徐州市某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公开“徐州潘安湖科教创新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及其批复文件、工程环保竣工验收申报及审核材料”,并要求以加盖公章的书面形式向其邮寄,如该文件不存在,要求书面告知。后原告诉讼代理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告姚X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手续等材料寄送给被告。被告徐州市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5月15日收到原告的申请材料,但未向原告作出答复,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提出诉请如前。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告徐州市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5月15日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但未向原告作出答复,有违上述关于答复期限的法规规定。该信息公开申请表信息公开申请人为原告姚X,申请材料中有二人身份证复印件,且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被告所在徐州市贾汪区建设项目,故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虽非原告本人寄送,但并不成为被告不予答复的正当理由。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徐州市某区环境保护局对原告姚X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徐州市某区环境保护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姚X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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