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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人民政府具有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其不公开的行为违法

作者:郭红杏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04 浏览量:0

裁判要点

       2018年12月13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政府信息申请书。被告收到申请后并未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的规定。

基本案情

      原告系保定市莲池区百楼乡西大夫庄村民,在本村承包有基本农田,因深圳园过渡性办公区(开发建设指挥部)项目建设需要,原告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原告作为利害关系人,曾于2018年12月13日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深圳园过渡性办公区(开发建设指挥部)项目的:1.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规划图(包括乡规划、村庄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乡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图。2、西大夫庄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及范围图。3、乡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近五年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4、拟征收土地调查确认书、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的相关凭证。5、用地批准后的征地补偿登记材料。被告于2018年12月14日已收到该申请,但至今没作答复,也未告知原告需要补正信息。综上所述,被告逾期不予答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确认被告对于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在法定期间内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就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原告。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保定市莲池区X乡人民政府未向原告宋X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保定市莲池区X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宋X的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X乡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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