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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政府口头答复信息公开的申请,合法吗?

作者:郭红杏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04 浏览量:0

裁判要点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那么政府口头给予申请人答复是否公开到底合不合法呢?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对于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书面答复,但该条例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此外,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等。




基本案情



       郭红杏律师接受委托,申请人王X向兴城市羊安满族乡人民政府提出关于“兴城市高速铁路兴城西站配套公路项目”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兴城市羊安满族乡人民政府承认已收到该信息公开的申请且当场做了口头答复,但并未提出相关证据;申请人否认收到答复,后向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故连山区人民法院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兴城市羊安满族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请求不予答复违法。二、限被告兴城市羊安满族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对原告王X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予以答复。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连山区人民政府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


温馨提示


       政府在作出信息答复时,请一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能够当场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若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人在收到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答复时,记得问清理由,并且可以向行政机关询问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以便达到自己想要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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