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炎律师

张文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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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

成功代理遗赠法律纠纷案

来源:张文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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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遗赠法律纠纷案

【案情简介】遗赠人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是夫妻关系。生前未有婚生子女,在胡某某生病后,外甥夫妇张某某、邢某某主动承担起照顾二老的重任,并多次陪二老就医、治疗。胡某某在去世前通过自书遗赠,将属于她的房产及所有财物全部赠与原告张某某、邢某某。后胡某某过世后,被告李某对此一概不承认,也不配合。原告夫妻找到本律师寻求帮助。本案的关键在于遗赠的效力,以及受遗赠人在两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经过本律师确的努力,法院支持了张某某、邢某某的诉求,本案大获全胜。一审判决后对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附:律师代理意见、判决书及律师联系方式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张某某、邢某某的委托,就其与被告李某遗赠纠纷一案,特指派我们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遗赠的产生原因和背景,胡某某的遗赠行为合法有效。

1985年以来,遗赠人胡某某与被告二人年老多病,加之父母早亡,膝下无子。而胡某某与二原告的母亲胡某1系亲姐妹,故二原告就主动承担起照顾两位老人的重任。其间,被告曾因心脏病、肺炎高烧、腿部骨折等多次患病,都是二原告积极主动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及照顾。2004年遗赠人胡某某被确诊为肝癌,进行了长达五年的治疗,跑遍京城十几家医院进行寻医问药,筛选治疗方案。在患病期间二原告更是日夜陪护,悉心照顾。胡某某从内心非常感激二原告几十年如一日,像亲生儿女一般无微不至、不辞辛苦的关心和照料。上述事实由遗赠人胡某某生前的《手稿》(见证据4)和录音(见证据6)可以得出结论。

正是因为上述原因,遗赠人胡某某于2008831通过自书遗嘱的形式将其拥有全部遗产遗赠给二原告,并且遗赠人生前已将其所有的除个人衣物和生活用品外的其他遗赠财产移交给二原告。此《遗嘱》(见证据3)由遗赠人临终前由其亲自交付给二原告,二原告明确表示接受遗赠。20081115,遗赠人胡某某去世(见证据2),二原告向被告明确提出要接收遗赠财产,被告予以拒绝。后,二原告又在法定的二个月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遗产分割的明确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二十五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之规定,该遗嘱完全符合遗嘱所应具备的形式要件的要求(亲笔书写,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处分的财产均是与被告共同财产的一半或者一半以下(存款和股权均是总额的一半以下),同时也符合遗嘱实体要件的要求,受遗赠人也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故此遗赠合法并且生效。

      二、二原告要求分割遗赠人遗产——私有房屋的要求是合法的、合理的。

遗赠人胡某某与被告于1950年结婚。双方婚后由工作单位中国银行总行分配住房一套(位于海淀区高粱桥斜街甲18号院1号楼703号,总面积168.94平方米见证据5)。后双方参加房改购房将此房变为私有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7)的相关规定,此房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之规定,此房产在分出被告的一半以后,受遗赠人有权取得另一半的遗赠人遗产。

遗赠人去世后,被告本应感谢二原告以前多年来对自己的关心和照料而积极协助二原告继承遗赠人的遗产,但,在二原告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共同共有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以及接受遗赠人的个人衣物、物品时,被告无理拒绝,故二原告只好向人民法院请求要求继承并分割遗赠人的遗产。同时要求被告将未移交遗赠人的衣物和生活用品移交给二原告。

三、被告的答辩意见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1、胡某某的神志一直是清晰的、其自书遗嘱表达的是其发自内心的本人真实意愿。理由有:

(1)从遗嘱的内容上看,不仅包括遗嘱所应具备的基本要件:本人书写、注明遗嘱处分的财产内容、注明年月日并签字。还详细无误地记述了:遗嘱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居民身份证号)、遗嘱处分的具体财产内容(包括证券的帐户号)、房产的具体地址、注明是房产的一半(注:不是全部,更说明不仅神清,而且还知法和会用法)、受遗赠人的居民身份证号。上述内容清晰、准确、详细地表达了其要遗赠其合法财产的真实意愿,这样的遗嘱是一个昏迷的、神经错乱的遗赠人所无法办到的!

(2)200896的手稿和录音证实,胡某某遗赠的原因是出于对二原告从始至终的、象亲生儿女一样的、“完全出自内心的”“关心”、“照顾”和巨大付出的感激,胡某某的遗赠理由是符合人性伦理的、是理性的,更是真实的。一个昏迷的神志不清的人断然不会这么清晰和有逻辑性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更没有能力修改一个神志清晰的人书写的手稿。

(3)医院的诊断和记录证明胡某某在20089月、10月、11月期间其神志都是清晰的,这也直接反驳了被告答辩中所说20088月以后胡某某一直处于昏迷状态、且无法清晰表达意愿的错误事实。

2、遗赠人胡某某处分的遗产是完全属于她的那一份,该遗嘱全部有效。

(1)股票。根据2008919查询的股票帐户资金情况(证据12)表明,当日,李某拥有的股票帐户内的资金总额高于胡某某3万有余,因此可以推断胡某某所作的股票遗赠没有超过夫妻共同拥有股票资金的一半。

 (2)存款。胡某某处分的50万元同样也没有超过夫妻共同存款的一半。法院已经调取并查明了七笔已经由被告李某提取的和两笔未提取的银行存款已经有569704.63元,因此胡某某遗嘱处分的和原告取得的50万元财产有法律根据和事实根据。

(3)房产。胡某某只处分一半,因此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房产的一半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的财产权利。

3、房产不能分割没有法律依据。根据继承法、婚姻法的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起,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有权依照遗嘱取得遗嘱合法处分的死者的个人遗产。房产依法完全可以分割,被告主张共有不予分割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4、遗嘱处分的遗产不仅包括遗嘱人的衣物还包括其个人生活用品。手饰、笔记本等应当属于其个人生活用品(尤其是女士的用品)。并且因为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早已将存款、股票、个人用品分开保管和使用,甚至连房子都是各住三间,各拿自己钥匙,所以个人用品范围早已确定(见证据10),双方对个人用品的范围也早已明确。代理人认为,应严格遵照遗嘱人的生前意志,将所属个人用品由被告移交给二原告。

5、原告要求增加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给付胡某某名下股权资产上海B股账户号C109100955内的1088.10美元资金。因为该账户由被告控制管理,但被告未实际履行胡某某的该部分遗嘱内容,因此这部分增加的诉讼请求也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6、对于房产评估价值减少的弥补问题。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评估诉争房产的价值,但因被告拒绝配合造成评估单位不能入户评估,后原告无奈只能申请按毛坯房价值评估,但实际诉争的房屋被告和胡某某已经居住了十余年,的确有很多装修且朝向是南北的最好朝向,实际评估价值减损估计在60万左右。这种客观障碍完全是因被告不予配合造成,因此希望贵院能酌情增加房产的实际分割价值。

综上,本代理人认为,本遗赠纠纷案二原告主张共同继承遗赠人遗产的诉求合理合法,希望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分担诉讼费用,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谢谢!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签字):罗春利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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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文炎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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