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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补签是否还能主张双倍工资
作者:彭青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1 浏览量:0
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补签是否还能主张双倍工资
案情介绍:
吴某于2016年8月14日到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月工资收入为1800元,物业公司未为吴某缴纳社会保险金。吴某于2017年3月6日申诉至烟台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物业公司支付:2016年8月14日至2017年3月4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800元。
物业公司主张吴某刚入职时公司就准备了劳动合同,但吴某一直拒签,并于2017年2月28日离职。
吴某称当时是补签劳动合同,首页乙方职工姓名当时已经写好,合同仅写“1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月工资1800元”,其他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区域均是空白,吴某打电话问崔总空白合同怎么签?崔总说是公司的规定,不签也得签,故吴某不同意签字。后于3月4日晚上,吴某在家接到于某电话通知不用来上班了,吴某要求给个理由,于说没有理由。6日吴某到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将服装还给了物业公司。且吴某表示在2017年3月1日之前物业公司从来没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一、吴某是刚入职时拒签劳动合同还是离职前拒绝补签劳动合同?二、在吴某拒绝补签劳动合同之后,是否还能主张双倍工资差额?
关于第一点,物业公司主张其刚入职时就跟吴某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吴某一直拒签,但只能提供劳动合同书以及2017年3月1日在物业公司办公室于某与吴某谈话手机录音一份,没有提供吴某刚入职时拒签劳动合同的证据,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录音只能证明其于2017年3月1日要求吴某签订劳动合同,吴某拒签,无法证明之前吴某拒签劳动合同。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物业公司主张吴某刚入职时要求吴某签订劳动合同吴某拒签,但吴某主张2017年3月1日之前物业公司从未要求其签订劳动合同,物业公司对其主张不能举证。
第二点,由于物业公司提供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吴某是在刚入职时拒绝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从入职第二个月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开始计算,11个月未签劳动合同还是单位的过错,双倍工资差额吴某仍然可以主张。
最终法院支持了吴某某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律师提醒:
1. 因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差额。
2. 劳动者拒绝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继续用工的,仍然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