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南京律师 > 彭青春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房屋买卖不明确,储藏室应当归谁所有

作者:彭青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1 浏览量:0

房屋买卖不明确,储藏室应当归谁所有

案情介绍:

许某、白某上海某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购买涉案房屋,该房屋地下附属面积0平方米;该合同补充条款一第一条第四款约定:地下室储藏间,本合同项下房屋地下室储藏间附赠,……乙方同意,甲方赠送的地下室储藏间将不在房地产权证上体现,如乙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附赠的地下室储藏间将随房屋共同转让新业主。201691日,许某、白某甲方与朱某、罗某乙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系争房屋转让给乙方,总价2,270,000元,甲方应于20161120日前将系争房屋交付乙方,双方应于20161015日前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合同,系争房屋已于2016929日经核准登记于朱某、罗某名下,但在房屋交接时,双方就系争房屋地下室储藏间的归属发生争议。

朱某、罗某认为,许某、白某当初从开发商手中购得系争房屋时,合同就约定系争房屋附属的地下储藏室以下必须随系争房屋一并转让,且双方当时协调时的转让价格就包括了系争储藏室。

许某、白某称,从微信截图记录中足以反映双方当时没有提及系争储藏室的交易事宜,系争储藏室与小区房屋也并非一一对应关系,许某、白某在小区内还有其他房屋,故有权继续持有本小区的系争储藏室。

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主要争议焦点为双方交易的系争房屋是否包含系争储藏室?

首先,双方在交易时,朱某、罗某知晓系争储藏室但在看房时并没有查看,且在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无将系争储藏室列明,许某、白某提供的微信记录也体现出居间方亦表示并不包含系争储藏室以及朱某、罗某事后一直同意重新商定储藏室价格或另行购买36号楼的地下储藏室与许某、白某交换,表明双方并无交易系争储藏室的意思表示;其次,本幢房屋之下的储藏室与地上房屋并非一一对应关系,仅很小一部分业主享有地下储藏室的使用权,故系争储藏室从空间上并非附着于系争房屋,无场所上的直接结合,亦非依赖系争房屋方可发挥其经济效用,故不宜将系争储藏室认定为从物推定随系争房屋一并转移;再次,虽许某、白某在向开发商购买该房屋时明确地下室储藏间为附赠,如转让该房屋的,附赠的地下室储藏间将随房屋共同转让新业主,但在许某、白某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及系争储藏室的使用权后,其有权自主处分上述物权,且因其在本小区36号有另一套房屋正在居住,保留储藏室继续使用存在必要性和合理性。

综上,法院认为双方交易的系争房屋并不包含系争储藏室,朱某、罗某要求交付系争储藏室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1. 房屋买卖时的储藏室或车库等附属物权属要优先按照合同约定。

2. 可独立发挥经济价值的房屋附赠物可为非房屋产权人持有。



彭青春律师

彭青春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182-6262-0181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