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青春律师
182-6262-0181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13201*********037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4A栋6-7层
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
劳动合同的单位一直变化,工作单位不变,劳动年限如何计算
作者:彭青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7 浏览量:0
劳动合同的单位一直变化,工作单位不变,劳动年限如何计算
案情介绍:
刘某于2014年11月1日与一家A外企服务有限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于2016年11月1日与B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于2018年2月1日与C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自2014年11月至2019年6月11日,被告的工作场所一直在一家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内容亦未发生变化,期间的社会保险均由对应的派遣公司及该科技公司为其缴纳。2019年4月起,科技公司为刘某发放工资,标准为4400元每月。2019年6月11日,该科技公司向被告刘某出具信函一份,其内容包含“一项重要的重组正在进行中,因此我们与您的工作合作将于今天结束,辞退您的合同立即生效”,双方于2019年6月11日解除劳动关系。
现刘某要求该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44000元。
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一、该科技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二、刘某的工作年限究竟是多少?
科技公司主张因公司结构调整,刘某岗位取消,无法与刘某建立劳动关系,属于客观上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但科技公司未提前通知刘某,未与刘某协商,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2019年6月11日科技公司以“一项重要的重组正在进行中,因此我们与您的工作合作将于今天结束”为由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科技公司应当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情形,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本案刘某虽经历三家派遣公司的劳动派遣,但其工作场所、工作岗位无任何变化,符合上述法定情形,可以认定刘某属于非因本人原因从A服务有限公司、B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C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被安排到科技公司公司工作,而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最终该科技公司应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数额应为44000元(4400元×5个月×2倍)。
律师提醒:
1.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赔偿金。
2. 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