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周锋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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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孙某,女,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锋,律师。
被告:付某,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86xxxxxxxx。
负责人:熊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江西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判决如下:
一、原告孙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总额为人民币128101.30元,扣除被告付某垫付的医疗费38727.10元、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原告孙某尚应得赔偿款人民币79374.20元。
二、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孙某人民币79374.20元,支付给被告付某垫付款人民币34826.28元。
三、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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