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江西分公司、石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周锋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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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xxxx大道紫金城*座写字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45XM。
负责人:杨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某,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3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男,1969年06月12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锋,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151018751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男,1978年10月13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06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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