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与陈某、A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周锋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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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莫某,女,1985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委托代理人:周锋,执业证号:14201201510187512。
被告:陈某,男,1978年6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A保险公司
负责人:张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中彦,系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1410484151。
原告莫某诉被告陈某、A保险公司(以下简称A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某及委托代理人周锋律师,被告陈某、A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中彦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6年7月11日11时20分,被告陈某驾驶赣B×××××小车在南昌市××新区××道与原告莫某骑行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A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莫某赔偿款105776.51元。
二、限被告A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陈某垫付款9198.56元。
三、驳回原告莫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A保险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42元,鉴定费1500元,两项合计4942元,由原告承担2471元,被告陈某承担24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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