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彪律师

时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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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债权债务

老公借钱不还,老婆被告上法庭

来源:时彪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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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的案件是本律师亲历的一个案件,案件数额虽小,但证据缺失严重,经过长达将近二个月的努力拿到胜诉判决。

案情简介:

小孙向同事小杨借钱,从20186月至20191月,前后多次共借钱58000元左右,中间小孙也有偿还,但后来小孙故意躲避小杨,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无奈小杨委托我们将该欠款通过诉讼途径追回。通过分析,我们决定先将小孙进行起诉,而后再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明小孙的婚姻登记信息,根据婚姻登记信息将小孙妻子小莉追加为被告,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小莉共同偿还小孙所欠债务,后法院判决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该笔欠款58000元。

很多人可能有疑问,明明小孙一个人借的钱,为什么还要他的老婆偿还呢?这就涉及到民间借贷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下面对该案件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没有借条,难以证明58000元是借款,微信聊天记录来救场。

小孙与小杨在同一个公司工作期间关系比较好,从20186月份到7月份,小孙以手头紧或者其老婆开店要进货缺资金为由,向小杨借钱,小杨二话没说通过支付宝借呗向小孙出借,前后共分七次,共计56000元;除此之外,小杨还通过刷信用卡套现的方式借给小孙共计7000元。此后,小孙也陆续偿还了一部分钱,整个过程可以说是借了又还,还了又借,截止到20191月,小孙仍欠小杨58282.1元。这笔借款基本上是以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方式出借的,且上面也没有相应的备注为借款,更没有纸质的借条或收条,如果起诉到法院,如何证明这些钱的性质是借款呢?

幸运的是,小杨后来保留了和小孙的微信聊天记录,上面有小杨向小孙催要这些钱的语言描述,虽然没有很直白的说要求其还钱,但纵览整个聊天记录过程,能反映出小杨旁敲侧击的让小孙还钱的状态。这些可以作为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在法律上属于电子数据证据。

二、被告小孙玩失踪,律师分析以夫妻共同债务追加其妻子为被告。

本案中,小孙一直和小杨玩失踪,电话拉黑,微信拉黑,无奈之下,小杨委托我们对小孙进行起诉。接受委托后,我们分析,该笔借款数额不大,且微信聊天记录里面有提到小孙的妻子,而且得知其妻子在经营一家化妆品店,考虑到判决下来之后能否实际执行到钱款,我们决定可以从夫妻共同债务的角度出发,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被告小孙的妻子也进行起诉。

三、奔袭300多公里,去民政局调取被告夫妻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

最初起诉时,只列明了小孙一个人为被告,若要将小孙的妻子也追加为被告,就得有她的身份信息,以及小孙夫妻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虽然当时知道小孙已经结婚,但对于他妻子的信息一无所知,甚至名字都不知道。经过分析,我们决定向法官申请出具调查令,经过一个星期的等待,法官终于向我们邮寄了调查令,拿着调查令,长途奔袭300多公里,一天来回600多公里,再加上交通不便,折腾了一天,终于在小孙所在县的民政局档案科查到了他的婚姻登记信息,根据婚姻登记信息,我们着手起草了一个追加被告申请书,将小孙的妻子小莉也列为被告,提交给法官后,接下来就是耐心的等待法官通知开庭了。

四、前期准备充分,诉讼请求完全得到法院支持!

接到开庭通知,得知本案分到了一个乡镇偏远的派出法庭,和同事赶紧动身前往,左找右找,终于在一个不起眼的角落找到了看上去还算不错的派出法庭。开庭,有点出乎意料,被告小孙不出庭在我们的预料之内,但其妻子也未出庭就很意外,同时也有一丝丝的担心,可能在常人看来,被告没有出庭岂不是更好吗,但是在这个民间借贷案件里面,特别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方面,法官对事实的真相查明是要求很严格的,因为不能无缘无故的让另一半背上债务,面对法官的问询,我们举证、说明、援引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很快法官疑惑的眼神就逐渐消失了,再加上原告小杨的陈述,法官就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果不其然,两周后,我们收到了法院判决,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总结,虽然案件胜诉,但过程还是比较艰难的,证据很模糊,需要大量的微信聊天记录来进行证明,当事人的证据意识很弱,导致后期的证据收集很难,因此,对于民间借贷的证据提出一些意见:

1、如有可能,尽量让对方出具借条或欠条,作为书面凭证证明借贷事实存在。

2、通过微信转账或支付宝转账,最好备注“借款”字样,并把转账记录保存好,留作证据。

3、要尽可能的留下对方的身份信息,以便起诉时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4、在催要欠款的过程中,要做好证据保存,如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短信、律师函、邮件等,防止超过诉讼时效。

5、不要现金交付,要银行转账或者微信、支付宝转账,以便证明出借行为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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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时彪
  • 执业律所: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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