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泽维律师

刘泽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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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

擅长:公司企业,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黑龙江大象与山东天蝎之间的较量

来源:刘泽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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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黑龙江大象与山东天蝎之间的较量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裁判文书案号:(2020)黑0103民初xxxx号

裁判文书生效时间:2021年6月15日

裁判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刘泽维

律师事务所名称: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黑龙江大象公司与山东天蝎公司业务范围相仿,均以培训射击学员为主要业务,全国性的招募射击学员,黑龙江大象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了《PocketProII射击计时器说明书》的文字版并申请了原创,双方对该射击计时器的版权发生争议,2019年11月26日被告山东天蝎公司发布《曝光恶意侵权方》的文章,原告认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及名誉权,起诉了被告山东天蝎公司。承办人接受被告山东天蝎公司的委托,两次前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和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应诉,一审驳回原告的全部四项诉讼请求,二审予以维持。最终大获全胜。

案件焦点:为被告在好友交流群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是否侵害原告的名誉权。

代理意见:

一、被告不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被告发表的《曝光恶意侵权方-关于“PocketProII射击计时器说明书”侵权和恶意投诉事件的说明》是对本次事件的真实描述,不存在任何虚假、捏造等情形,均系内容真实的事实。 所谓真实,是指行为人的言辞的主要内容基本符合客观事实。真实内容的事实,有利于保证对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二、原告实际侵犯被告权利在先。被告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表的内容已经经过微信官方认定,均认定为我方是原创者,被告投诉不成立,且已经经过公证处公证。被告的十几处到二十几处的文章抓取行为,是对被告作品的窃取,图片在先,对方发表的两公众号文章在后,中间间隔仅两天时间,在时间上也非常吻合,足以证明原告的侵权行为的真实性。2019年11月5日,我方首先发出的计时器说明书图片,明显是被原告2019年11月7日发表的文章盗取,无法解释10-20多处的无端换行行为。原告之后发表的文章与11月7日一模一样,也是对我方图片作品的抓取后的再复制。

三、因此我方坚定的认为,就该作品无论是哪一方先翻译已经没有意义,因为大家都可以进行中英文转换,借助软件即可完成,就该次明细的文字抓取行为,应当认定为原告侵权,被告基于成本等多方因素,没有起诉原告的侵权行为,选择了在微信公众号澄清此事,以正当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因圈内人士对此次事件关注度较高,我方是对本次事件来龙去脉的一次完整阐述,合法合理,原告恶意截取出部分词语的做法,是对全文的片面理解,就被告发表的文章应当综合本次事件综合来看,我方在发表文章时,充分顾及到原告面子,没有将头像公开,在原告的头像上全部已马赛克,原告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原告诉求。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的上诉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主要观点在于原告是否属于《PocketProII射击计时器使用概论》的原创,虽然原告在2019年11月5日通过刊登杂志进行了发表,但我方早2018年5月17日就已经将该文章进行了系统翻译,被告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翻译原创。被告在2018年5月购置了在射击圈广受欢迎的“PocketProII射击计时器”,获取了该射击计时器说明书,但因操作界面和说明书都是全英文,被告将该说明书进行了翻译,并第一时间分享给了一起购买同款计时器的好友。也就是说,在2018年5月17日之后,说明书的中文版就已经在射击圈内公开,而原告在《好日子》杂志将说明书刊登于2019年10月,明显晚于我方制作时间近一年半。因此,被告认为原告发表杂志的行为,反倒是是对我方作品的侵犯。被告作为射击俱乐部的一员,此次事件在射击圈内造成了较大的影响,被告有责任和义务应当将真相公之于众,避免不知真相的同行好友,受其误导,被告纰漏真相的行为理应被当今社会认可。且被告于2020年2月17日发布的《曝光恶意侵权方-关于“PocketProII射击计时器说明书”侵权和恶意投诉事件的说明》一文,是对事实真相的客观阐述,并不存在任何捏造事实的情形,同时也是对关注本次事件进展的朋友,一次较为完整的回复,并无任何不当。因此我方坚定的认为,就该作品无论是哪一方先翻译已经没有意义,因为大家都可以进行中英文转换,借助软件即可完成,就该次明细的文字抓取行为,应当认定为原告侵权,被告基于成本等多方因素,没有起诉原告的侵权行为,选择了在微信公众号澄清此事,以正当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因圈内人士对此次事件关注度较高,我方是对本次事件来龙去脉的一次完整阐述,合法合理,原告恶意截取出部分词语的做法,是对全文的片面理解,就被告发表的文章应当综合本次事件综合来看,我方在发表文章时,充分顾及到原告面子,没有将头像公开,在原告的头像上全部已马赛克,原告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结语和建议:

用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来证明我方的观点,在庭审过程中,不仅仅进行被动的防守,而选择主动进攻的方式,打乱对方的证明观点,本案即使如此,在双方都无法证明文章谁是原创,著作权不明的情况下,原告的诉求自然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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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泽维
  • 执业律所: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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