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红露律师

韦红露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综合

吴某与潘某离婚抚养权和财产纠纷案

来源:韦红露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14
人浏览

       2014年国庆节期间,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亲认识并开始恋爱。2015年12月登记结婚。2019年10月生育一女。婚后,由于被告的工作性质需要常年出差在外,平均一个月只能回宁两三天。为了维系双方感情,原告平均每月飞一次被告出差地,来回路费都是原告自已承担。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有出轨行为,但是原谅了被告并且被告也写下了保证书。自此之后被告依旧和婚外第三者保持联系,并且放弃和原告一起过年,而陪着婚外第三者一起过年,至此,原告已心灰意冷,再也无法相信被告及其父母,想尽快结束这场自始至终充满谎言的婚姻,从这场闹剧中解脱出来。所以提出离婚。

【裁判要旨】

       本案的争议焦点:

       1、孩子的抚养权和探视权 

       2、抚养费支付多少 

       3、婚内过错方赔偿

       4、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判决书概要】

       本案在法官和律师的多次调解之下,原告吴某与被告潘某离婚,孩子最终由原告吴某某某监护和抚养。被告潘某某的探视时间为每月一次,具体时间双方协商,被告潘某某、每月支付25005元抚养费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被告支付原告赔偿七万元,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手续的办理,该合同项下权益归属于原告较为适宜,原告自行承担办理合同项下权益所需费用。

【律师解析】

       本案中作为原告男方的代理人,开庭和调解过程中结合委托人的具体情况,并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法庭:

       一、原告吴某与被告潘某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二、女儿潘某某由原告吴某抚养,被告潘某自2021年9月起于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该款直接汇入原告名下银行账户中;

       三、被告潘某对女儿潘某某享有探视权,每月可探视女儿一次,具体时间地点双方协商

       四、被告潘某于2021年1月一次性支付原告吴姣7万元

       五、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

【适用法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零八八条、第一零九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以上内容由韦红露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韦红露律师咨询。
韦红露律师
韦红露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200 万人好评:1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南京市建邺区新城科技园创新综合体B区5栋13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韦红露
  • 执业律所: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88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新城科技园创新综合体B区5栋1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