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萍萍律师

范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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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第三人丙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来源:范萍萍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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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2019年11月18日,甲某(买方)与乙某(卖方)、丙公司(居间方)签订《房屋买卖交易业务签约文件合订本》,其中包含《存量房屋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买卖双方通过居间方交易位于某市某花园3期22幢1801房,建筑面积114.09平方米,成交总价为86万元;定金共17万元,买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时向卖方支付定金5万元,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再向卖方支付定金12元;定金的支付方式为定金互转即买方直接将定金支付给卖方。剩余房款买方在过户当天一次性支付给卖方。买卖双方同意有附带家私家电出售,卖方须于交房时按《物业资产明细表》所列之物一同交付买方。鉴于居间方就本次交易提供了居间服务,促成买卖双方交易,买卖双方同意向居间方支付全额佣金,买方应支付佣金25800元,应在签订合同时同时付清。如果卖方违约,则卖方应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买方同意将卖方双倍返还定金中扣除合同约定居间服务费总额优先支付给居间方,作为居间费用。守约方因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如买卖双方避开居间方成交或未经居间方同意解除合同的,居间方有权要求买卖双方支付全额佣金,若因买方或卖方原因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的,居间方有权收取本合同约定的佣金,己收取的佣金无须返还,不足部分由违约方支付;如支付费用为守约方,守约方应直接向违约方追索。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的卖方处有乙某的签名及捺印,买方处有甲某的签名及捺印,居间方处有丙公司的盖章。

2.甲某2019年11月18日通过银行转账向乙某支付定金5万元。2019年11月20日,乙某5万元定金退还甲某2019年12月2日,乙某通过微信向甲某明确表示不出售涉案房屋。

3.丙公司甲某开具了票面金额为25800元的发票,确认甲某支付了中介服务费25800元,

4.2019年11月21日,甲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该律师事务所向其开具了票面金额12000元的律师费发票,甲某因本案支付律师费12000元。

法律分析:法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案《存量房屋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由卖方乙某,居间方丙公司,买方甲某共同签署,系甲某乙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合同签订后,乙某擅自将已收取的定金5万元退回甲某,并明确表示不出售涉案房屋,乙某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某请求解除与乙某丙公司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该合同包含了房屋买卖合同部分以及与丙公司相关的居间合同部分,而本案并未涉及与丙公司居间合同部分的处理问题,故实际解除的仅是甲某乙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部分。

关于甲某主张乙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的问题,合同明确约定:“如果卖方违约,则卖方应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乙某应向甲某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现乙某仅返还了其中的5万元,甲某主张的5万元违约金实际为另需返还的5万元定金,故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甲某主张乙某赔偿中介服务费25800元,合同明确约定了该费用由甲某承担,丙公司确认已收取该费用并开具发票,该费用是乙某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某的实际损失,应由乙某赔偿,故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甲某主张乙某赔偿律师费12000元,合同明确约定“守约方因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甲某为本案诉讼花费律师费12000元,本案的诉讼标的为75800元(50000元+25800元=75800元),依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的规定,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至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其中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免加收,50000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加收8%的律师费即2064元[(75800元-50000元)×8%],合计10064元(8000元+2064元),故法院认定甲某要求乙某返还律师费12000元的请求超过《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律师收费最高限额规定,故法院将律师费调整为10064元。

法院判决:一、解除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2019年11月18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中的房屋买卖合同部分;

二、被告乙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甲某返还定金50000元;

三、被告乙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甲某赔偿中介服务费25800元、律师费10064元;

四、驳回原告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合同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一种协定,一经双方订立,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否则将会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其中一方要解除合同,最好与对方协商一致解除,避免因单方解除造成违约责任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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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范萍萍
  • 执业律所:广东正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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