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霞艳律师

李霞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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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甲危险驾驶罪

来源:李霞艳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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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甲危险驾驶罪

一、基本案情:

公诉人:XX检察院

被告:甲

2014年9月29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甲醉酒后(经鉴定,甲驾驶车辆时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8.9mg/100ml)驾驶粤T/631**号轿车经XX市XX镇XX路由XX往XX红绿灯方向行驶,至XX对开路段时与从左往右横过道路的被害人乙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乙受伤以及车辆损坏。肇事后,甲留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甲赔偿沈某某人民币8600元。被告人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乙的陈述,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呼气酒精测试照片、抽血照片,扣押清单,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XX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结案书、赔偿凭证,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二、法院裁决

 被告人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三、法律分析

1、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甲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甲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建议判处甲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的量刑幅度与甲的罪责相适应,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甲有自首情节,积极送被害人去医院,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是初犯、偶犯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三、律师建议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日常生活中难免应酬饮酒,但是在喝酒之后,千万不能开车,害人害己。现如今我国汽车保有量世界第一,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并不稀少,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当事人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对自身权益进行最大程度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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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霞艳
  • 执业律所: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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