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霞艳律师

李霞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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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来源:李霞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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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2015年2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定于2015年3月28日至4月5日前还清。

2018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120853元,其中于2019年1月还款60000元,于2019年4月份还款60853元,如四月份未还清,以每月3000元计算利息至还清为止,之前单据一并作废。

后,原告就欠条所载明的120853元欠款起诉被告,在该案中就法院释明,原告变更诉请并将其中的30000元以民间借贷关系在本案中主张。在该案中,被告对案涉借条予以确认,主张已经于2018年12月31日还款5000元,剩余25000元借款未还。同时,在该案中,被告提交了案涉的2015年6月1日出具的收条,载明原告收到被告付的工资20000元,被告主张系支付给原告的餐费,原告对此不予确认,主张该20000元系被告向原告归还的借款,之前被告曾向原告借款用于发放工人工资。经法院对该案的审理查明,依法认定2015年6月1日由被告支付给原告的20000元,没有显示系支付餐费,原告主张因被告之前向原告借款用于发放工人工资,该20000元系用于偿还该款项,法院采信原告主张,认定该20000元并非用于支付餐费。

法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系2015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的20000元是否系归还的案涉借款。在(2019)粤1973民初10XXX号案件中,被告提交了该份收条,以证明系支付的餐费,本院以没有显示系支付的餐费,而原告主张因被告之前向原告借款用于发放工人工资,该20000元系用于偿还该款项为由,采信了原告的主张,未认定该款项系用于支付餐费。被告在本案中再次提交该份证据,以证明系归还的案涉借款。首先,从被告在(2019)粤1973民初10XXX号案件中的陈述看,被告的意思表示系支付的餐费,而非归还的借款;其次,收条中载明的内容系工资,而非归还借款;再次,收条的时间系2015年6月1日,而被告出具给原告欠条的时间系2018年12月31日,即收条载明的付款时间早于欠条的出具时间,被告无法证明欠条系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在原告另案就欠条中所主张的借款30000元提出诉请的情况下,原告已完成其初步的举证义务,被告应举证证明欠条出具后还款的事实,其提交出具欠条前的付款情况,不足以以此提出抗辩。综上,被告提交的收条载明的内容无法证明所涉款项系归还的案涉借款,原告除了提交借条予以佐证外,还提交了欠条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于2018年12月31日对包括案涉借款在内的款项进行了确认,因此,从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看,被告应负有进一步举证证明的义务,否则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因此,本院对被告提出的已归还20000元的主张不予采信。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已于2018年12月31日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至今尚欠借款本金25000元,因此,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利息,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欠条中也仅约定了四月份未还清,以每月3000元利息计算至还清为止,即仅约定了逾期还款的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原告主张2019年5月1日前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之规定,从2019年5月1日起,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法院判决: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5000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25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建议: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约定不明的需要分两种情况:(1)自然人之间借贷不支持利息;(2)自然人外的借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如果双方约定了借期利息且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那么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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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霞艳
  • 执业律所: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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