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霞艳律师

李霞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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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南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债权债务,综合

关于甲、乙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李霞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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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原告:甲

被告:乙

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被告从2015年开始向原告采购LED光源,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但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未支付货款。2017年1月,原告为追讨欠款,到被告户籍地进行追讨,被告于2017年1月15日出具《欠条》,确认拖欠原告货款16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未支付货款,截至起诉之日止,被告仍欠原告货款160000元。

二、法院裁决

1、被告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支付货款1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8月12日起计至清偿货款之日止)给原告甲。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3500元(已由原告甲预交),由被告乙负担。原告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乙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3500元。

 

三、法律分析

1、如何认定被告乙构成违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虽然被告在《欠条》中写错两位身份证号码,但原告提供的两份《对账单》以及《欠条》中均有被告的签名,结合原告向法院出示的其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本案现有证据足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原告的诉请主张已符合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以及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如前所述,被告没有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也没有按照《欠条》的约定按期清偿货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2、被告乙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应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如前所述,由于被告没有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应当支付的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20年8月12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主张是合法合理。

四、律师建议

当事人在开展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应当审慎,在买卖合同中可以适当约定违约金。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所以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最好不要高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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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霞艳
  • 执业律所: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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