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霞艳律师

李霞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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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南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债权债务,综合

原告甲诉被告乙不当得利纠纷

来源:李霞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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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日下午20时,原告甲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上转账时,由于操作失误,不慎将自己账户中59600.34元转入被告账户(账号:62XXXXXXXX、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支行)。该款项是原告用于偿还信用卡债务,但原告甲不慎转错给被告乙。事发后,原告甲联系了中国工商银行支行,并希望取得被告乙的联系方式,但并没有取得被告乙的联系方式,导致了原告甲的财产损失,原告甲被告乙素不相识,且原告甲不可能转账给被告乙来偿还信用卡的债务,被告乙获取上述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全额退回原告。为此,原告只能诉诸法院,请法院判决被告退回不当得利资金59600.34。起诉的同时,原告甲向法院申请了对被告乙的前述账户进行了诉中财产保全,冻结了该账户里的相应存款。

法院裁决

本案经院主持调解,原、被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2020年1215日前退还原告款项 59600.34元。

案件受理费480元,保全费472元,合计952, 原告自愿负担。

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乙没有主动履行约定的给付义务。原告甲遂凭调解书,向作出该生效调解的法院对被告乙申请强制执行,最终法院从已冻结的被告乙账上把相应款项划扣给原告甲。

 

法律分析

  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对原告甲于2020年9月1日向被告乙转账59600.34元的事实并异议。原、被告双方素不相识,且双方此前并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关于转账的59600.34元,原告甲主张是其为偿还信用卡借款时操作失误所致的错误转账,而被告乙对其收到上述款项也提不出任何合法的理由,因此,该笔转款项应定性为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法定的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其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

个人感受

不当得利这个名词可能不常用,但这种现象却是很普遍的。你我肯定都常有听闻,诸如微信转账时不小心在数字末尾多输了几个“0”;明明想微信转账给A,却转账给头像跟A近似的B;某人醉酒时把银行卡里的所有的存款以微信红包的形式分发给众好友;错拿了别人的快递等等。当然,最轰动的不当得利案当属当年的许霆案,许霆利用ATM机故障提取并占有巨额银行存款的行为,在民法的角度完全符合前述不当得利的成立四要件,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及时返还给受损失的银行。另外,该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盗窃罪,且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此加重处罚情节,致使其最终受到了刑事处罚。由此可见,不当得利现象不但极为普遍,且形式多样纷繁复杂,甚至有时会让人难以甄别。其实只要我们谨遵老祖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古训,不属于自己应得的财产绝不要;误拿了别人的财产及时返还,即可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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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霞艳
  • 执业律所: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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