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军律师

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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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A公司与国资控股B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来源:杨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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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9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XXX项目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了由A公司承担项目工程的设计及施工任务,同时,双方还对合同暂定工期一个月、合同金额、竣工验收程序、结算原则(综合单价合同,按实际收方量计算工程量)及付款方式等进行约定。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进场施工并如期竣工。A公司按要求制作了竣工图、结算表并送交了B公司,并与B公司对项目工程进行了现场收方丈量。施工过程中,B公司按约支付了一二期工程款60余万,余下80万工程款一直不予支付。

A公司为了追回工程款,遂找到律师,拟通过诉讼途径拿回案涉工程款。

 

二、律师代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应对:

本律师在接受该案代理后,对案件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发现存在如下问题:当事人所陈述的内容缺少充分证据支撑。

1、当事人仅有的基础的书面证据即《XXX项目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一二期工程款支付记录及发票、B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

2、只有A公司单方制作的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表、结算表等。A公司提交上述报表给B公司后,B公司未出具任何签单及说明,也未给任何回复和答复。

3、一些现场施工照片和双方现场收方照片均是复印件,原件遗失。

经过律师分析案件,律师认为:虽然A公司证据不够充分,但仍然可以起诉B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主要基于: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涉及的项目工程是A公司全部施工完成;A公司事实上完成了项目工程的交付,并由B公司实际使用;因项目工程属于市政公共性质工程,相关媒体及网络在工程交付使用后,对该工程进行了客观、有效、积极的报道。

鉴于此,律师代理A公司提起了诉讼,法院经过多次开庭对案件事实调查核实并在庭中组织双方调解,但未达成一致。对方以项目工程质量问题、未通过竣工验收、未实际交付、未达成结算一致、未达到付款条件等事由辩驳我方诉求。但经我方当事人及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共同努力下,形成了对A公司的有利依据,获得一审法院支持。

 

三、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书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B公司支付工程款80余万。

 

四、律师意见和建议:

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应把握好几个关键因素:建设施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合同相关要素内容是否约定清楚明白;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工程是否完成结算;工程是否达到付款条件;在主张工程款时上述因素缺一不可,这样才能取得法院的有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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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军
  • 执业律所:重庆奇方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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