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二审接受委托后,顺利发回重审。
来源:黄鑫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21
人浏览
上诉人刘某1因与被上诉人刘某2、刘某3继承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0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一审法院因刘某1拒绝提交被继承人刘某2、张某全部继承人身份资料,一审法院未予实体审理,二审期间,刘某1提交了被继承人刘某2、张某的继承人身份资料,经质证可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案预收上诉人刘某1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0元予以退还。
以上内容由黄鑫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黄鑫律师咨询。
黄鑫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65 万人好评:11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榕北路52号,金山产业报中心1号楼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