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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二审接受委托后,顺利发回重审。

来源:黄鑫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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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1因与被上诉人刘某2、刘某3继承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0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一审法院因刘某1拒绝提交被继承人刘某2、张某全部继承人身份资料,一审法院未予实体审理,二审期间,刘某1提交了被继承人刘某2、张某的继承人身份资料,经质证可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案预收上诉人刘某1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0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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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福建品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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