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2014年3月5日,何某与XX物流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土石方开挖劳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开始施工,于2016年6月12日,双方对施工工程的价款进行了结算,工程款共计428万元,XX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支付了100万元,还欠328万元未支付。此后,何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物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余下的328万元,同时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之后,双方达成和解,何某撤回起诉。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何某在诉前申请了财产保全,本是为了方便执行,但保全措施给被告公司的经营带来了不便,促使了双方的和解。


律师意见:

在当下,很多案件在判决后,执行很难,被执行人往往在诉讼过程中就转移了财产,如果当事人在诉前就申请财产保 全,将会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同时,现在法院案件多,任务重,一个案件从立案到判决,往往需要很长时间,而诉前财产保全,能给被告带来不便,有利于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例如本案中,正是由于财产保全,才使双方在开庭前达成和解,解决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