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林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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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仲裁时效申请劳动仲裁,丧失胜诉权

来源:杨林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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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白某2014年9月底至2014年10月中旬与某新三板挂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1月12日,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白某归还差旅费、礼品以及手机、电脑等办公设备。劳动仲裁机关支持了公司部分主张,裁决白某归还财物。白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二、律师点评:

    杨律师在本案中代理劳动者,通过研究发现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4年9月底至2014年10月中旬,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仲裁时间为2016年1月,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仲裁时超过了法律规定一年的仲裁时效,公司主张不应得到支持。一、二审法院支持了杨律师主张,判决白某胜诉。

三、律师建议:

仲裁时效,是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法定期间,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般从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起算。超过仲裁时效申请仲裁的,劳动仲裁机关不受理。劳动争议作为仲裁前置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自然丧失了胜诉权。因此,为成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一定要在仲裁时效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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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杨林峰
  • 执业律所: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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