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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单方赠与合同效力案例分析

来源:乾元昭义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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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单方赠与合同效力案例分析

案情背景:

  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办理夫妻单方赠与合同效力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已有相关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另一方以此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往往困难重重。本案中的被告四(丈夫)违反婚姻忠实义务,不仅与第三者多年保持情人关系,并育有两个非婚生子女,且在原告(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赠与了三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大额资金和房产,原告(妻子)在遭受精神上的摧残和经济上的巨大损失的情况下,求助于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四于1983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后被告四结识了被告一,并发展为情人关系,被告一于2001年7月6日生育一女被告二,于2003年6月9日生育一子被告三。自两人出生后,被告四已完全尽到抚养义务。2016年6月30日,被告四与被告一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被告四支付一揽子为被告二和被告三而发生的费用600万元整,该费用已充分考虑到二人健康成长所需要各项给用,完全满足二人实际生活、学习、医疗等各方面完全需求,且为二人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并约定自本协议签订后,除本协议约定内容之外,被告一、被告二和被告三不得再以任何理由通过任何方式向被告四提出诸如增加抚养费、继承被告四其他遗产及其他增设被告四义务的任何主张。协议签订后,被告四支付了600万元整,已完全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2019年8月,原告发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四在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分多次给予被告一208.8万元和被告二50万元,被告三50万元,共计308.8万元,该款项系原告与被告四的夫妻共有财产,被告四未经原告事先同意,私下赠与其他三被告。原告据此将四被告起诉至法院,向法院提起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确认被告四赠与被告一的行为无效,被告一应返还原告208.8万元及利息527916元(自2015年8月4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暂计至2019年9月29日,至本息结清之日止),合计2615916元;2、依法判令确认被告四赠与被告二的行为无效,被告二应返还原告50万元及利息121750元(自2015年8月4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暂计至2019年9月29日,至本息结清之日止),合计621750元;3、依法判令确认被告四赠与被告三的行为无效,被告三应返还原告50万元及利息121750元(自2015年9月29日起算至2019年9月29日,以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之后产生的利息算至本息结清止),合计621750元。

法官审理思路:

  本案系因婚姻家庭伦理关系及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财产赠与引起的纠纷,被告四已按其他三被告要求支付给二非婚生子被告二、被告三抚养费600万元,履行了全部抚养费给付义务。根据相关事实,鉴于被告四与其他三被告之间的特殊关系,被诉的308.8万元款项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的情形,故法院认定被告四向其他三被告所转的308.8万元在法律上属个人赠与。该赠与发生在原告与被告四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原告当时对此并不知情,根据法律规定,该308.8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该笔款项数额较大,结合案情,显然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所做的重要处理决定被告四处置该财产的行为系单方行为,也未征求原告的意见,因此,被告四连续向三被告进行转账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对此要求返还。故对原告主张被告一返还被告四赠与其财产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四婚外与被告一生育子女的行为虽违背了公序良俗,但被告二、被告三作为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且被告四作为其生父,具有负担其二人生活费和教育费的法定义务。经法庭查明,被告二、被告三在接受赠与时均未成年,尚不能够独立生活且在其成长过程中需支出较多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综合本案案情,考虑到被告之间的特殊血缘关系,法院认为,被告四向其子女被告二、被告三转款的100万元属特殊赠予,二被告无需返还。故对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办案小结:

  我们在接受原告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询问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办案思路。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四赠与其他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有效。我们围绕争议焦点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结婚证》、《协议书》、郑州银行《存款回单》两份、《取款回单》三份、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一份、郑州银行进账单(回单)、郑州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五份、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明细》四份、中国工商银行《境内汇款电子回单》两份、《储蓄存款凭条》两份等证据,以帮助原告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当对案情有了充分的了解后,制作案情摘要,以便随时梳理案件。由于在接受原告委托期间我们作了大量充分的准备工作,为之后顺利立案、开庭做了良好的积淀。因此,在庭审中我方举证充分,辩论有力,始终占据主动地位,给主审法官留下良好的印象。庭后,我们又找到法官进行沟通,并告知法官,被告一、被告二和被告三反而另外对原告和被告四又提起多起诉讼,接二连三欲向被告四索要更多财产。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并支持了我方作为原告代理人的绝大部分代理意见,判决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一返还被告四赠与其财产的诉讼请求。虽然对于原告主张被告二、被告三返还被告四赠与其财产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但是也是在情理之中,被告二、被告三作为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且二人在接受赠与时均未成年。当事人对此结果也是非常满意,我们前期所有的付出获得了丰厚的回报,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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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乾元昭义律所
  • 执业律所: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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