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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青子女按政策回沪后没有实际居住也可以分得动迁款

作者:刘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9 浏览量:0

知青子女按政策回沪后没有实际居住也可以分得动迁款

基本案情:

某公房原承租人张大伯有三个儿子张甲、张乙、张丙。张小乙系张乙之女。张丙与徐某系夫妻关系,张小丙系二人之子,张小丙与毛某系夫妻关系,张毛毛系两人之子。

张伯伯1996年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张丙。20196月某公房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依法征收,被征收时在册户口有7人,分别是张甲、张丙、徐某、张小丙、毛某、张毛毛与张小乙。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为人民币573万余元。承租人与同住人就拆迁款的分割难以达成共识,遂诉至法院。

原告观点:

原告张小乙之父张乙早年插队黑龙江省,19979月,原告以知青子女身份入户被征收房屋,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依法有权分割征收补偿利益,被告毛某、张毛毛系空挂户口,未在被征收房屋内实际居住,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标准,无权分的征收补偿利益。原告要求分的征收补偿款114万元。

被告观点:

原告张小乙未在被征收房屋内实际居住,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标准,无权获得征收补偿款。1995年时原告可以报入户口,但是被拒绝,直到1997年其户口才迁入,但未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而是在大学读书,2013年毕业后在沪工作,居住在其父张乙购买的商品房内。另外,毛某因结婚户口迁入,不受居住一年、他出无房的限制,故两人可以获得征收补偿款。

黄浦法院判决:

19979月,原告张小乙按知青子女返沪政策将户籍迁入被征收房屋内,作为被征收房屋的原承租人张大伯接纳原告入户及居住,可以确认原承租人不仅仅起到帮助性质为原告户籍迁入,还承担起未成年人的监护,起到对原告张小乙的落户、居住生活、求学等一些列监护问题。原告张小乙户口迁入后虽然不在内居住,但其按知青之女返沪政策入户被征收房屋,现并无有效证据证明原告张小乙曾明确表示放弃被征收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故张小乙应享有被征收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但鉴于被征收房屋住房面积结构即使被告方所述成立,原告张小乙亦属于客观上无法实际入住,对系争住房的征收补偿应享有权利。毛某原居住的房屋享受动迁福利政策,且不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在此情况下毛某不属于被征收房屋的同住人,无权分割征收补偿利益。为遵循合法、公平、诚信原则,依据同住人条件,原告张小乙与被告张甲、张丙、徐某、张小丙、张毛毛属于被征收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最终法院综合本案其他因素判令原告可分得拆迁补偿安置款为90万元。

律师总结:

本案涉及知青子女按政策回沪但没有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的问题,表面上看来本案的原告张小乙不符合同住人的条件,但是上海市高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中指出“除回沪知青子女等按政策回沪人员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无法定监护关系未成年人迁入户口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如允许他人子女为上学之便,将户口迁入公房,一般不应确认他人子女为同住人。”所以按政策回沪的知青子女可以认定为公房的同住人,有权主张拆迁利益。本案中原告张小乙是按政策回沪,在被征收房屋内有居住利益,其从未放弃过居住利益,因为住房面积等客观原因无法入住,故法院支持了其90万元的征收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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