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嘉敏律师

欧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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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

擅长:债权债务,公司企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综合,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甲与乙劳务合同纠纷

来源:欧嘉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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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甲:甲

乙:乙

2017217日,甲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乙支付正常工资及加班工资。同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甲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甲的仲裁申请。

甲主张于20151028日入职乙处工作,双方成立劳动关系。丙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乙,于20091116日成立,因经营不善于2016615日注销。乙主张是以其个人名义招用甲,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因甲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与丙曾经建立劳动关系,故双方确认于20151028日建立劳务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

甲主张其从20151028日至2016118日为乙工作,并提交了产品验收单予以证实。乙不确认该证据,认为该证据不是原件而是打印件,正面显示的日期为201466日,背面的手写日期为201618日,打印日期为201515日,前后矛盾,其主张甲上班时间为20151028日至20151231日,201611日开始已经不在乙处。该产品验收单的正面左上角显示内容为“进货检验”、日期为手书“201466日”、右下方有品质主管“丁”的签名,其背面为印制的表格,表格中包括“材料名称、位置、数量、单价”等内容,表格右下角有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名,分别为甲、丁、乙,且三人手书的日期均为201618日。双方于2017220日争议至法院。

 

二、法院裁决:

1、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甲支付2016年1月2日至2016年1月18日的劳动报酬3200元;

2、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律分析:

    1、关于甲主张的加班工资问题,本案中甲乙双方是劳务关系,乙根据甲提供的劳务时间支付报酬,故不存在加班工资。因甲乙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且甲确认已收取了两个月(2015年10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劳务报酬,甲主张乙还需支付加班工资实际是主张乙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但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甲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关于甲主张的2016年1月2日至2016年1月18日正常上班工资,实际为该期间的劳务报酬。在上述事实认定,甲为乙提供劳务从2015年10月28日至2016年1月18日,且甲主张未收取2016年1月2日至2016年18日的劳务报酬,故乙应支付该期间的劳务报酬。

 

四、律师建议:

1、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即可提供劳务。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内容由《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劳务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任意性较强。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争议一方应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争议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须“仲裁前置”。

2、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实务操作中未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情况下,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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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欧嘉敏
  • 执业律所: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2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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