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支付欠款,代理原告起诉,一二审均获支持
来源:宋慧慧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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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拆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硚口区XXX的拆迁工作委托给原告。合同约定房屋拆迁价格为22.5元/平方米,XX全部拆迁工程。后二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拆迁款。因被告将工程另行转包他人,合同不能继续履行。2015年4月13日,被告打下《欠条》,确认被告对原告下欠13万元,装修补偿款8800元。被告于2015年5月15日还款。如被告未按时还款,按月息5分计算利息。
后被告始终拒绝履行还款义务,遂酿成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12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并一次性偿还原告8800元的装修款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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