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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亲办案例|票据到期超两年未承兑,持票人权利如何主张?

来源:朱建萍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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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广东某公司与河南某市医院有药品购销合同关系,为支付货款,某市医院开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记载:出票日期2014年3月28日;出票人某市医院;收款人广东某公司;出票金额50万元;付款人**银行郑州分行;汇票到期日2014年9月28日。

广东某公司因疏忽,一直未向银行提示付款,直至2018年3月8日,广东某公司才向**银行郑州分行提示付款,2018年3月15日,**银行郑州分行以已过票据权利时效为由拒绝付款。广东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银行郑州分行返还票据利益50万元。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银行郑州分行向广东某公司返还票据利益50万元,广东某公司承担诉讼费。

 

朱律师案件评析:

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本案广东某公司持有的汇票2014年9月28日到期,至2016年9月28日已丧失票据权利,故而银行拒付。

但这并不意味着广东某公司无法获得该款项。

票据法同时还规定了持票人享有票据的利益返还请求权,持票人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不享有票据权利,但享有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的权利,类似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根据上述规定,广东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自2016年9月29日开始计算,民法总则实施后,诉讼时效变为3年,广东某公司要求返还票据利益的诉讼时效至2019年9月29日止,广东某公司在2018年3月份仍有维护其合法权利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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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朱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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