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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被告不到庭能否缺席审理?

来源:汤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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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曾某与被告邵某A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原、被告在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2001年1月14日,原、被告生一女孩邵某B;原告主张,被告婚后存在婚外情,脾气暴躁、有家庭暴力、重男轻女,原、被告2011年1月至今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原告提供了被告与其他女人的《书信及小孩相片》、原告受伤的《相片》、《光盘及说明》、邵某B的《书信及申请书》、东莞市某某镇第某小学出具的《分居证明》等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曾两次起离婚均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今年3月间,原告又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及抚养小孩等。开庭时被告未到庭参与庭审。

【裁判要点】

被告邵某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被告婚后存在婚外情,脾气暴躁、有家庭暴力、重男轻女,原、被告2011年1月至今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有原告提交的证据佐证;结合原告已第三次起离婚,离意坚决,原、被告女儿邵某B也赞成离婚,因此,本院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  。


由于离婚案件是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不同,一般情况下被告不到庭,难以查明事实,不轻易缺席判决。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情况都不能缺席审理,要同时看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以及起诉情况进行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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