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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如何退出?

来源:汤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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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是一家“空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她不但无法决定公司的任何事务,还因案件受牵连被法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在多次向公司提请辞去法定代表人未果后,王某只得诉至法庭,请求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

该公司由两名法人股东投资设立。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三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为法定代表人。王某经公司股东选举为董事,并被任命为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不久,两股东就因出资款问题纠纷不断并引发诉讼,致使公司不能正常开展经营活动,股东之一为了索要房屋租金还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

王某虽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实际根本无法决定公司的任何事务。不仅如此,她还得应付来自股东提起的各类诉讼,甚至还因该公司未能履行相关判决而受到牵连,被法院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直接影响了其个人的正常生活。在董事任期内,王某数次申请辞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并且在任期届满后要求召开股东会,改选董事、变更法定代表人。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股东会在怠于选举出继任者的情况下,董事能否辞任或离任而无须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未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或决定等证据,以证明公司曾作出决议或决定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且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王某董事任期届满并不当然可以不再履行董事职务,其据此认为自己不再是公司董事长,不具备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条件的主张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董事辞任和离任应受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约束,但该约束应当有必要的限制。本案中,因公司的股东怠于履行改选董事义务,具有明显过错,致王某长期处于无法离任的状态,其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故前条规定在本案中已无适用的必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如公司未按期变更,则王某自上述期限届满后不再具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不再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


法定代表人的退出裁判规则各法院有不同的理解,因此担任法定代表人需谨慎,尤其是自己与真正的法定代表人含义名不副实时,赶紧要求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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