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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无效

来源:汤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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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15日,钟某向黄某借款1万元,并向黄某出具借款合同一份,该借款合同载明,钟某向黄某借到现金1万元,月息2.5分。钟某借得款项后向黄某支付了至2016年12月前的利息,其后利息再未支付,也未将本金归还,黄某为此诉至法院。法官审查发现,黄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他人的案件数在相应的期间达到一定的件数,被法院列入职业放贷人名单。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违反了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之规定,即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本案中,黄某被法院列入职业放贷人名单,其与钟某的民间借贷合同应确认为无效。经案件承办法官释法说理,黄某自愿与钟某达成前述调解协议。

  法官庭后表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常业性放贷活动,属于职业放贷行为。被法院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的,其案涉借款合同无效,所对应的高额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放贷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两年内向社会不特定多人以超过36%的年利率出借资金10次以上的,还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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