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械科技公司与某自动化科技公司、某电源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昆山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某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民申51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昆山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某镇某路xxx号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N9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碧嘉,江苏登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江苏登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昆山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某镇某路xxx号x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89399xxxx。
法定代表人:徐某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燕,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某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某区科技城某路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56430xxxx。
法定代表人:冯笑。
再审申请人昆山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昆山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某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18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昆山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昆山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山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蓓
审判员 蒋 伟
审判员 张俊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施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