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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周某某职务侵占无罪案

作者:朱伟光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9 浏览量:0

案情介绍

2009年,某盐化公司为拓展市场成立了淄博分公司,分公司聘用周某某为销售人员。同年11月8日,周某某代理盐化公司与公司签订30000吨产品销售合同。因公司人员交接问题,该产品销售合同自20106月份停止履行,公司共收到盐化公司原盐12121.73吨,计款2664381.39元。

20107月10日,周某某以盐化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盐化公司支付业务提成费及市场开发费等共计38万元。诉讼中,周某某向法院提供盐化公司于20105月26日同公司签订的、尚未履行的销售合同,主张盐化公司支付其提成款50000元;另外,提供伪造的淄博分公司提成合同和盐化公司有关停止向公司供货的通知等证据,主张盐化公司支付提成款198782.70元。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周某某的诉讼请求。后周某某申请法院执行了盐化公司在公司的债权,取得了所诉全部款项。

公诉机关认为,周某某利用盐化公司同公司尚未履行的销售合同,骗得盐化公司提成款50000元;另外,利用伪造的淄博分公司提成合同和盐化公司有关停止向公司供货的通知等证据,骗得盐化公司提成款198782.70元。周某某作为盐化公司的业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伪造证据的方法,骗取公司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辩护过程

经过阅卷及会见被告人,辩护人发现周某某对指控事实基本认可,但提出自己与公司有经济纠纷,自己讨债行为是通过法院完成,光明正大,没有向公司骗取财产。辩护人从本案所涉主体及周某某行为特征分析,认为周某某不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因为周某某并没有对本单位实施欺骗或者窃取财物行为,只是伪造证据利用打官司的方法获得了公司债权。但如果仅凭分析,辩护人恐难以说服法官对周某某做出无罪判决,所以基于上述认识,辩护人认真查找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案例,最终找到了二高院的司法解释,为推翻指控获得了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07条第1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200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伪造证据通过诉讼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的内容是:“该问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24日发布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已经明确。该答复在起草过程中已征求了我室意见。”这说明,两高对此类问题的意见是统一的。

本案中,周某某完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其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公司财物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周某某在伪造证据没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也没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因此不具备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追究其他刑事责任的条件。故,周某某构成犯罪。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判决周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没有抗诉。

辩护心得:本案中辩护人所做的辩护是法律适用是无罪辩护或轻罪辩护中用的辩护手段法律适用辩护,是指辩护律师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对法律适用提出不同的主张寻找当事人无罪或者轻罪的法律依据。他常常涉及法学理论,更需要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甚至涉及到部门规章辩护人不仅刑事法学功底扎实,而且能够掌握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辩护人首先凭借法学理论知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提出质疑,然后带着疑问寻求法律依据当事人无罪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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