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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郭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作者:朱伟光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6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载明:2010年12月18日下午,郭某某丈夫闫某某邀请被害人、王某某、孟某某在其家中喝酒,四人喝至18时许结束。被害人在出门走时从后面抱住郭某某用手摸其乳房,郭某某将被害人闪倒在地,随手拿起天井里的板凳击打了被害人头部,随后闫某某、王某某、孟某某等将被害人送回家中。被害人因头部血肿于18日晚19时40分住院治疗。次日13时许,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郭某某第一次供述被害人摸其乳房,其用板凳击打了被害人,但以后供述对此均予以否认。

本案移诉至检察机关。郭某某亲属委托朱伟光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

辩护过程:多次会见郭某某咨询有关医学专家,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指控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此,辩护人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向检察机关提交相关证据,申请对被害人头部损伤重新鉴定,提出了书面辩护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案证据存在的问题。虽然郭某某第一次讯问时承认击打被害人头部,但其后多次供述均予以否认,并解释合理:自己没有用板凳击打被害人头部。因考虑丈夫可能在送被害人回家时伤人了,为了替丈夫担罪而作虚假供述……虽然部分证人证言证实郭某某击打被害人头部,但证言存在前后矛盾法医鉴定表明,被害人颅脑损伤符合枕部与比较坚硬的大平面物体(如地面)作用形成无法证实被害人头部系板凳击打致伤

二,有证据证实郭某某没有实施伤害行为。当天下午从喝酒结束时起,至闫某某、郭某某被害人送出家门,郭某某的婆婆和孩子在现场。他们证实,郭某某没有从院子里拿起板凳击打被害人并且,郭某某缺乏伤人动机:证据证实,被害人某某、郭某某夫妇交往十年,两家经济往来密切,关系良好,没有纠纷郭某某性格开朗,平时喜欢与人开玩笑,不可能因为被害人酒后的不当行为用木凳击打其头部。

第三,被害人头部损伤有其他可能性。证人证言证实,被害人在自家楼下仰面摔倒,致头部摔伤。头部摔伤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

检察机关采纳了本人的辩护意见,对该案做出不起诉处理。郭某某走出了看守所,获得实质无罪的结果。

辩护心得:本案是一起无罪辩护成功的典型案例。侦查机关的材料存有一定疑点,但辩护人没有停留在对现有材料疑点的单纯质疑上,而是在质疑同时,积极取证——证明被害人受伤具有其他可能性,或者证明郭某某没有实施伤害行为。虽然律师调查取证具有一定风险,但为了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辩护人在严格程序前提下调取相关证据,对本案及时结案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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