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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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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某、丙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来源:唐宁世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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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某、丙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1.2016年11月至2018年期间,被告乙某、丙某通过电话、微信方式向原告下单采购水管、电线等产品,原告依约送货至乙某、丙某所在的工地。2019年1月1日,乙某、丙某向原告甲某出具一张欠条,载明:截至2019年1月1日,乙某、丙某欠原告甲某王春花货款230000元,并承诺欠款在2019年8月12日前还清,如到期未还清,自2019年8月13日起,欠款人自愿按总欠款的每日3%向王春花计付利息,如有争议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律师费由欠款人承担。出具欠条后,丙某于2019年2月3日、3月26日、6月11日、7月4日、7月14日、9月2日合计支付货款80000元。

另查,原告甲某与本所签订一份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律师费XXXX元。

法律分析: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甲某主张乙某、丙某尚欠其货款150000元,有乙某、丙某出具的欠条、广发银行客户回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为证,且丙某在庭审中亦对欠款事实没有异议,乙某亦未到庭抗辩或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原告甲某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乙某、丙某拖欠货款不付的行为,有违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欠条约定“在2019年8月12日前还清,如到期未还清,自2019年8月13日起,欠款人自愿按总欠款的每日3%向王某计付利息”现原告甲某自愿调整从2019年8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甲某主张的律师费符合双方约定,且未超出广东省律师费收费标准,本所亦指派律师出庭参加诉讼,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一、被告乙某、丙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乙某、丙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XXXX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建议:买卖合同纠纷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大多集中在利息的计算方式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0〕6号)第二十六条中明确: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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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唐宁世
  • 执业律所:广东天穗(惠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1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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