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剑良律师

宋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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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征地拆迁

A公司诉B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宋剑良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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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诉人):A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B公司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情简介:A公司是法国一家葡萄酒冷藏设备生产厂商,B公司为自然人控投的中资民营企业,成立于2006年9月18日。B公司公司在其官方网站的品牌介绍以及电商平台中宣称自己为“中法合资企业”、“40余年红酒储藏经验的传承”、宣传其创始人为法国人,将其宣称为成立于法国尼斯的某国公司的关联企业,在宣传图片上宣传其品牌具有40多年的历史、“成为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获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单位”等,A公司认为B公司公司实施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强调其为中法合资起源及品牌源自法国,加深相关公众的误解。一审原告A公司败诉,我所代理的被告B公司胜诉。

        2020年3月26日、2020年8月26日,本人有幸跟随庄律师代理此案的被告(被上诉人),从拜访当事人了解案情、分析应诉思路、准备应诉材料、庭审等环节,本人均有全程参与,现就此案发表一下自己的心得与启发。

      一、全面把握案件事实,做到粗中有细。从双方代理律师的庭审表现来说,双方在庭前是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的,各方对案件事实已了然于心,在庭审调查环节,面对法官的提问均能准确无误地对答如流,且能够反驳对方所主张的事实,保证了诉讼进程的顺利进行。可见,庭前的准备非常重要,一定要对案件的事实有着总揽全局的了解,并能把握关键事实细节,做到粗中有细。

     二、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准备。本案中,一审时原告指控我方的品牌系抄袭其两个英文注册注册商标,从其两个英文注册商标中抽取其中的字母组合而成,以及我方的产品外观设计也是抄袭其外观设计专利而来,在我方出示品牌名称已经注册商标的证据以及外观设计专利在公告的证据进行辩驳之时,原告认识到自己的该项指控过于牵强,及时撤回了该项指控,将庭审的重点摆正到了最有希望被支持的主张上来,避免法官的注意力被稀释,想必原告也是做好了应对庭审突发状况的预案。

     三、平时储备知识,庭审才能沉着应对、逻辑清晰,有力辩驳。俗话说“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庭审过程中,才会让人深深地感受到“书到用时方恨少”,双方围绕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展开了激烈辩驳,靠的不是毫无依据地夸夸其谈,而是一场知识的较量。

     四、关于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的思考:本案的案由是不正当竞争纠纷,我方确实存在一些不实宣传的行为,但这种不实的宣传没有任何指向性,纯属自吹自擂的不实宣传,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我方的不实宣传给其造成直接损害,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规则的虚假宣传?是否需要对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本人认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原告要求我方承担赔偿责任,提供其遭受了直接损害的证据是其举证义务之一。我方虽有不实宣传行为,但这种行为,属于行政违管理的范畴,在未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害的情况下,其不得向我方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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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宋剑良
  • 执业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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