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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征收的财产赔偿案

作者:张前康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3 浏览量:0

关于土地征收的财产赔偿案

一、案情介绍

2017815日上午某某乡人民政府(下称乡政府)组织人员依法对某某县公司(下称县公司)位于乡高井村的危房予以拆除。在拆除过程中,原告及其各自家属等多名村民采取在现场阻扰施工的方式阻止危房拆除,经乡政府组织人员耐心劝告仍不愿离开,坚持继续阻工。乡政府组织人员不得已向乡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阻止拆除危房的村民依法强制带离拆除房屋现场。

2017922日夏某某(下称原告)向某县法院提起确认乡政府“撤除危房告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以及确认他们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有效的拆迁管理诉讼。同时,他们还提起要求乡政府撤除危房过程中造成原告财产损失21430(主要是堆放在涉案房屋的一些板木方、木棍等);要求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县公司清偿他们承包的续租费34000元(2000/*17)。

争议土地历史变化情况:涉案土地原系原告承包的名叫“某某堡”的农村土地。县公司因建立烟草站,准备在该土地上修建房屋。经过县土地管理局(下称土管局)对该土地实施的征收,该土地由原告名下农村土地变为了国有建设土地。同时,土管局具体通过乡政府对原告进行了征收补偿及安置。

1993年初县公司在乡街上修建楼房,于2001730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1229日县公司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20176月下旬,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建设局)对该楼房排查,发现该栋楼存在地基下沉现象,房屋承重梁有2处断裂。房屋板面多处开裂,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尽快拆除。

为此,乡镇府与县公司于20177月份期间,多次就该房屋的拆除事宜进行沟通。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县公司最终于20177月底同意由乡镇府对该房屋依法拆除。

二、办案经过

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郭爱民、张前康律师作为乡政府在以上行政诉讼中的代理律师代理了上述案件。代理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作出了应对处理:

1、乡政府拆除行为本身合法性论证

代理律师通过仔细分析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实地勘察涉案土地。此外,代理律师向相关的人员深入了解涉案土地基本情况。通过调查发现,早在2017628日建设局向乡政府发出涉案房屋的“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情况的通知”,通知记载:楼房有严重安全隐患,建议乡政府一个月之内拆除。通过翻阅之前遗留的楼房照片,确实可以明确发现一些木材堆放在房屋屋檐下面。再结合房屋权属基本情况,县公司同意乡政府拆除的意见,代理律师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证实乡政府拆除行为合法。

与此同时,代理律师发现本案中,原告诉称乡政府系突袭拆除,未提前通知。通过调查,代理律师找到当时乡政府多次安排人员亲自到原告家中进行通知以及作思想工作的相应工作照片等证据。并对原告擅自堆放的木材,乡政府采取反复的劝诫搬离,也告知了不及时搬离可能会被视为无主物,将依法进行处理。因此,这可以证明乡政府拆除行为程序也是合法的。

2、原告提出的其仍然享有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问题,乡政府如何抗辩?

通过对涉案土地的历史沿革的掌握,虽然原告提出了土地承包证,上面记载从1984年第一轮承包记载了涉案土地,在原告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证上,也记载了涉案土地。但是,从涉案房屋实际修建好(原告对此予以确认)的时间1993年来看,第二轮土地承包证上记载的土地不是本案诉争的土地。同时,结合原告因阻扰拆除房屋,被乡派出所民警依法调查形成的笔录来看,原告认可当时收到乡政府交付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至于原告提出的系土地租金的说法不能成立,因为从土管局调取到的资料显示,土地征收程序依法进行的,并具体由乡政府分发了相应的征收补偿费用。

3、关于行政赔偿案件中,乡政府该如何抗辩的问题?

代理律师认为因为拆除房屋的行为合法,故原告建立在拆除行为违法基础上的赔偿请求丧失了基本的前提和依据。此外,再次向原告重申,因为提前一个星期以上多次通知到原告,请及时将擅自堆放的木材搬离拆除现场,否则视为无主物,将作垃圾清运。但是原告不及时搬离,反而在乡政府撤除过程中进行恶意阻扰,导致乡政府工作无法开展。故,原告因对其自身过错行为承担责任,乡政府没有行政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向第三人县公司主张续租费的诉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得到法庭的支持。

庭审中,代理律师按照上述思路,一一向法庭、原告陈述了乡政府的撤除行为具体程序和经过,并出示了相应证据。最终,法庭也采纳了原告证据。原告通过听取代理律师以上分析和陈述,当庭向法庭申请撤诉,放弃对乡政府提起以上两个案件的诉讼。

三、裁判结果

因原告当庭申请撤诉,法庭经审查认为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其撤诉。通过本案,代理律师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乡政府对代理律师工作的成果表示充分的肯定和赞赏。对于原告而言,也通过诉讼途径,也经历一场法制培训,对于乡政府决策和执行更加的理解、支持和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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