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缓刑
来源:杨曼铃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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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19)苏1002刑初350号刑事判决书(概述版)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杨广检诉刑诉(2019)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被告人谢某在明知的情况下,将他人的违法犯罪所得转进他人的银行账户,并指示他人将存进其银行账户的钱款取出,后谢某支付其报酬。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资金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谢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还可以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被告人谢某的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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